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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紅木家具貨不對板 買家與賣家較量3年多獲賠5萬

2015年03月26日14:04  來源:溫州網–溫州商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網購紅木家具貨不對板 買家與淘寶賣家較量3年終多獲賠5萬

  花費6.5萬元,在淘寶上預訂了一套紅木羅漢床,沒想到收到貨物后,跟約定的相差甚遠。溫州一名買家一氣之下,扣留了羅漢床,要求淘寶賣家重新做一套。可重新做的紅木床,依然無法令買家滿意。這一扣留,便是三年多時間。而賣家認為這是買家有意刁難,為此連打兩場官司。

  此前,鹿城法院一審判決,賣家重新做一套符合要求的紅木床,買家再返還扣留的羅漢床。賣家不同意,提起上訴。糾紛期間,紅木床的價格上漲了。日前,溫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買家退還紅木床,賣家“額外”賠買家損失5.5萬元。

  二審法院判決賣家賠錢

  賣家不服向溫州中院提出上訴。他們表示,我國的紅酸枝原木隻有從越南進口,但該國目前已不允許紅木原木出口,紅木家具均要在越南加工成半成品后再出口到我國。實際上,他們已無法履行。他們提出改判買家返還羅漢床一套或按現今市場價支付他們12萬元﹔買家賠償他們律師費、路費等2萬元。

  而買家指出,通過一審庭審調查,賣家第二次提供的羅漢床不符合要求非常明確。她留置第一張羅漢床是雙方合意的結果。由於賣家一直未能提供合格貨物,根據不動產相關規定,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溫州中院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買家享有留置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糾正。賣家兩次交付的定作物均不符合約定,之后一再嘗試也未得到買家認可,可以認定賣家已經沒有能力履行,應支持解除合同。

  由於買家是守約方,賣家要求其賠償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而買家主張可得利益損失符合法律規定。由於羅漢床的價格無法鑒定,賣家主張市場價為12萬元,法院酌情確定買家的損失為5.5萬元,即12萬元減去原價6.5萬元。至於定金方面,買家主張損失金額已明顯高於定金金額,再行主張定金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連發兩次貨都不符合約定

  44歲的趙女士在廣西開了一家紅木家具實體店,又和36歲的陳先生開了淘寶店。

  2011年10月底,市民張女士在該店下單訂做老撾大紅酸枝生坯素面羅漢床(以下簡稱“羅漢床”)兩件套,價格為6.5萬元。雙方就訂單具體要求羅列了包括規格、用料要求等13個細節。

  2011年12月29日,張女士收到床之后,認為商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與要求不符,便扣留了這套羅漢床,要求賣家交付合格貨物再返還原來的羅漢床。賣家同意重做,退還買家9900元定金。誰知第二套羅漢床,張女士仍不滿意。

  賣家認為張女士是故意刁難他們,要求張女士把兩套羅漢床都退還給他們。經協商,賣家退還買家5萬元,買家退還第二套羅漢床,賣家再做一套符合合同約定的羅漢床。

  法院一審判賣家重做

  直到2013年5月,雙方始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去年4月15日,賣家提出賠償1萬元,以此要求張女士將第一套羅漢床發還。張女士拒絕,並要求賣家按照雙方約定重做。

  4月18日,賣家自行將剩余的5000元貨款退還給買家,並另行支付了900元作為利息。張女士仍拒絕將第一套羅漢床退還。

  賣家覺得買賣做得著實“心塞”,把張女士告了,要求張女士退還羅漢床或按現今市場價支付二人12萬元,並賠償路費、律師費2萬元。張女士隨后反訴,提出扣留貨物的行為應當視為雙方約定,賣家應先做出合同羅漢床﹔要解除合同也可以,但是賣家要賠償她可得利益損失22萬元,物流費損失5250元,並雙倍返還定金。

  鹿城法院一審判決,賣家向買家交付符合相應規定的羅漢床並承擔運費。買家支付報酬6.5萬元。買家收到符合規定的羅漢床后要立即返還留置的第一套羅漢床,並駁回了雙方其他訴訟請求。

(責編:孫紅麗、唐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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