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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1800萬元紅木家具引官司

香港一公司董事狀告“徽州三雕”代表性傳承人俞有桂 上饒中院將擇期宣判

付強
2016年12月23日10:37 | 來源:中國江西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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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定制1800萬元紅木家具引官司(圖)

  花費1800萬元,找“大師”量身定做了一批木雕紅木家具。而如今,雙方不得不走上法庭,為家具“合格與否”打官司。

  2011年,戴先生與婺源縣華龍木雕有限公司(下稱“華龍木雕”)簽訂了《明清仿古家具合同》,明確紅木家具材質為“頂級印度小葉紫檀”和“頂級老撾大紅酸枝”,每件產品均由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俞有桂(“徽州三雕”代表性傳承人)親自制作並刻有俞有桂印章。

  據戴先生介紹,2013年4月,當他們對該批家具驗收時,發現該批家具桌、椅、凳、沙發、床等部位均存在大小不等的補料現象,遂將華龍木雕及俞有桂告上法院。

  歷時兩年,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檢驗該批家具,結果顯示家具85%“不合格”。

  戴先生定制的紅木家具之一

  定制1800萬元木雕紅木家具

  12月9日9時許,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九審判庭,這起合同糾紛案在此開庭。

  由於此案原告是香港一家上市公司董事戴先生,被告之一是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徽州三雕”代表性傳承人、江西省工藝美術大師俞有桂,而備受外界關注。

  引發糾紛的是2011年的一份《明清仿古家具合同》。

  據戴先生介紹,紅木家具的價值不僅體現在名貴材質,還包含精湛的雕刻技藝,兩者相輔相成、相得益彰。而“徽州三雕”歷史悠久,具有不朽的文化藝術價值。

  所謂“徽州三雕”,是指具有徽派風格的磚雕、石雕、木雕三種地方傳統雕刻工藝,以江西婺源縣和安徽歙縣、黟縣最為典型。2006年5月20日,“徽州三雕”經國務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2011年7月,戴先生經人介紹認識了“徽州三雕”代表性傳承人、婺源縣華龍木雕有限公司(下稱華龍木雕)董事長俞有桂。

  同年7月26日,戴先生以其三個兒子的名義,與華龍木雕公司簽訂了《明清仿古家具合同》,約定定做一批紅木家具,包括桌、椅、凳、沙發、床、花架茶幾等等,合計一批14組共32件家具,打算將這批家具贈送給三個兒子。

  “當時,我就給他打了1080萬元。”戴先生說,為了表示誠意,他支付了家具總價60%的貨款,目的是希望俞有桂親手制作這批家具。

  在上述《明清仿古家具合同》中,新法制報記者注意到這樣的約定:“紅木家具材質要求使用‘頂級印度小葉紫檀’和‘頂級老撾大紅酸枝’,貨款總計1800萬元,華龍木雕公司生產出的每件產品由俞有桂親自制作並刻有俞有桂印章,並附有收藏証書。”

  家具所用材質引發爭議

  2013年4月,該批家具完工出廠。

  據戴先生介紹,當時,他們對該批家具驗收時仔細查看,認為家具所用材質並非全是“頂級印度小葉紫檀”和“頂級老撾大紅酸枝”,違背了合同約定。同時,家具中桌、椅、凳、沙發、床等部位均存在大小不等的補料現象。而且,該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制作家具過程的DVD記錄以及收藏証書,更沒有刻上“俞有桂”印章。

  事后,由於當事雙方溝通分歧較大,發生了糾紛。

  而受訪時,俞有桂向新法制報記者表示,在制作家具過程中,戴先生曾委派兩人全程監督制作,自己和所屬團隊是依據戴先生的意願設計加工的,不存在偷工減料。

  “他叫我怎麼做,我們就怎麼做。”俞有桂強調,自己所買的材料貨真價實,1800萬的貨款有1700萬花在了原材料上,貨款中僅100萬元是雕刻的手工費用。而且,拿“小葉紫檀”作為原材料,適當的補料也是不可避免的。

  俞有桂稱,由於家具制作長達兩年,他不可能長期錄制作家具過程的DVD記錄,更不可能在32件家具上依次刻上“俞有桂”印章。

  關於這一點,戴先生提出了異議:“既然合同有明確約定,就應按照合同辦事!”

  法院委托檢驗有價值1541萬元家具“不合格”

  鑒於雙方的矛盾無法調和,2014年9月,戴先生將華龍木雕及俞有桂起訴至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並申請委托法院檢驗家具是否合格。

  今年4月份,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福建省木雕古典家具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進行檢驗。該中心參考紅木家具國家標准《紅木家具通用技術條件》(GB 28010-2011)、輕工業行業標准《深色名貴硬木家具》(QB/T 2385-2008)對該批家具進行了檢驗。

  結果顯示,該批總價為1800萬元的家具中,有價值1541萬元的家具不合格。“遠遠超過了之前的估算,且大部分是‘包覆’家具。”原告代理人稱,原告與被告簽訂合同時候約定的是“頂級印度紫檀”和“頂級老撾大紅酸枝”材質的紅木家具,而被告生產的大部分是“包覆家具”,也就是俗稱的“貼皮”家具,兩者之間的生產成本和實際價值差距巨大。

  檢驗結果出來后,今年12月9日,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此案,原告請求法院判令兩個被告退還貨款1541萬元,連帶賠償原告利息損失4463296.48元(暫計算到2016年9月1日止,最終利息損失數額按上述利率計算到被告實際付清全部款項日止)。

  庭審

  爭議1

  誰該為“不合格”家具擔責?

  庭審中,原告代理人認為,自始至終,家具材料都是由被告購買,被告利用自身的行業優勢以及包覆(貼皮)家具產品的隱蔽性,提供與原告定做要求不同的家具,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依據《合同法》第111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被告代理人則辯稱,在整個家具制作過程中,原告已派人指導和監督,被告一直是按照原告的指示進行加工制作,在質量方面沒有任何違約事實。

  被告方還認為, 根據《合同法》第251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實際上,雙方的合同關系是定作合同關系,而非買賣合同關系。

  俞有桂反復強調,盡管合同是由被告包工包料,但該批家具系定制而非購買成品,並不適合參考紅木家具國家標准及行業標准。被告是按原告的要求完成定做任務,無需承擔質量責任。

  爭議2

  俞有桂是否是共同承攬人?

  在原告代理人看來,原告願意支付1800萬元,是為了購買“頂級印度小葉紫檀”和“頂級老撾大紅酸枝”材質的紅木家具,以及俞有桂“徽州三雕”代表性傳承人、江西省工藝美術大師的木雕技藝。

  當事雙方簽訂的合同明確約定,甲方(華龍木雕)生產出的每件產品由俞有桂親自制作並刻有“俞有桂印章”,俞有桂是合同指定的義務人﹔且合同也約定預付款的收款人也是俞有桂,俞有桂個人也是合同的直接受益人。由此可見,俞有桂是該批家具的共同承攬人。

  被告代理人則稱,被告俞有桂是以婺源縣華龍木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簽訂的《明清仿古家具生產合同書》,並不是共同承攬人。

  因為《明清仿古家具合同》甲方處有婺源縣華龍木雕有限公司的蓋章,也有俞有桂的個人簽字,區分俞有桂的簽字僅僅是代表公司還是個人行為,隻需要看俞有桂個人是否享有和承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字,責任主體和權利主體均是公司。因此,法定代表人個人不需要承擔合同義務。

  爭議3

  是否可以主張解除部分合同?

  被告代理人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主張解除合同或撤銷合同,不能請求退貨。依據《合同法》有關規定,隻有依法宣告合同無效、解除或撤銷合同,方可請求退還貨款,否則於法無據。

  原告代理人則辯稱,《合同法》第9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補充說,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可以主張解除合同。

  原被告於2011年7月26日簽訂的《明清仿古家具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家具總價為1800萬元,其中有1541萬元家具檢驗不合格,該部分不合格家具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所以原告要求被告退貨,而對檢驗合格的家具,原告還是予以認可,並不要求退貨。

  也就是說,被告的違約行為並非導致所有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而是一種瑕疵履行行為,被告對其瑕疵履行部分承擔違約責任,並不需要整個合同予以解除。

  記者了解到,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擇期宣判。(記者付強)

(責編:張桂貴、孫紅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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